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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09 深市 河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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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3

河钢股份: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 日 14:30

    (2)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 至 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
间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许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6,790,612,15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3.95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63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2 人,代表股份6,784,975,5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89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0 人,代表股份 183,980,93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73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636,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7 人,代表股份178,344,3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79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 选举王兰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66,585,4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62%;反对
23,092,0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01%;弃权 93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954,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407%;反对
23,092,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513%;弃权 93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8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 关于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282,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499%;反对
20,694,0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479%;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282,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499%;反对
20,694,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479%;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6,606,631,216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贺维、熊孟飞律师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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