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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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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
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应当
简单明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披露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
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和主办人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
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北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管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公司发行的其他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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