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49011.SZ 债券简称:19 河钢 0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2021 年 10月
声明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或“发行人”)对外披露的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开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国开证券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裁定书》,对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河钢股份合同纠纷案作了裁定,具体如下:
(一)案号(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裁定结果
1、起诉时间:2020 年 9 月 21 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
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4、裁定结果:驳回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号(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裁定结果
1、起诉时间:2020 年 9 月 21 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4、裁定结果:驳回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原告不服相关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由于原告诉讼请求目前已被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河钢股份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国开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开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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