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9 河钢 01 债券代码:112999.SZ
受托管理人:
2021 年 10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发行主体: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规模:15亿元。
债券期限:5年期。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08%。
起息日:2019年11月26日。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用途: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二、 重大事项
近日,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或“发行人”)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裁定书》,对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河钢股份合同纠纷案作了裁定,具体如下:
(一)案号(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裁定结果
1、起诉时间:2020 年 9 月 21 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
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4、裁定结果:驳回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号(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裁定结果
1、起诉时间:2020 年 9 月 21 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4、裁定结果:驳回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原告不服相关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由于原告诉讼请求目前已被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河钢股份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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