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2-048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1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 日,9:15
—15:00 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大道 1 号中信特钢大楼三楼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钱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7 人,代表股份 4,712,953,22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7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4,235,169,539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1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477,783,683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480,860,52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076,839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477,783,683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6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表
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意见
同意 占比 反对 占比 弃权 占比
4,712,806,889 99.9969% 146,333 0.0031% 0 0.0000%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80,714,189 99.9696% 146,333 0.0304% 0 0.0000%
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 439,720,592 91.4445% 41,139,930 8.5555% 0 0.0000%
2 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39,720,592 91.4445% 41,139,930 8.5555% 0 0.00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股 480,831,422 99.9939% 29,100 0.0061% 0 0.0000%
3 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案 480,831,422 99.9939% 29,100 0.0061% 0 0.0000%
480,831,522 99.9940% 29,000 0.0060% 0 0.0000%
4 关于新增 2022 年度日常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80,831,522 99.9940% 29,000 0.0060% 0 0.0000%
5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4,654,391,135 98.7574% 58,562,087 1.2426% 0 0.0000%
则》的议案
6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 4,654,391,235 98.7574% 58,561,987 1.2426% 0 0.0000%
则》的议案
7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 4,654,391,235 98.7574% 58,561,987 1.2426% 0 0.0000%
规则》的议案
注: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上述第
一项至第四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
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
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232,09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5%,已回避表决;
上述第五项至第七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郴、苏恒瑶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