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705 深市 浙江震元


首页 公告 浙江震元:上海市锦天城律所关于浙江震元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震元:上海市锦天城律所关于浙江震元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30

浙江震元:上海市锦天城律所关于浙江震元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震元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下午三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绍兴市延安东路 558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陈富根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3,090,21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11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均
为截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6,768,6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969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321,5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842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749,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68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968,9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204%;反对 45,73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28%;弃权 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28,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675%;反对 45,73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482%;弃权 38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2、审议《关于调整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857,7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522%;反对 45,846,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10%;弃权 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17,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281%;反对 45,846,2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877%;弃权 38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3、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659,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043%;反对 48,363,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545%;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3%。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18,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715%;反对 48,363,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441%;弃权 6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4.1 审议《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114,269,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651%;反对 48,055,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56%;弃权 76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2%。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28,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25%;反对 48,055,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579%;弃权 76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96%。

    4.2 审议《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114,269,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651%;反对 48,309,7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15%;弃权 5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4%。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28,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25%;反对 48,309,7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766%;弃权 5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9%。

    4.3 审议《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0,968,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132%;反对 48,313,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510%;弃权 50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8%。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未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28,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25%;反对 48,313,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814%;弃权 5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1%。

    4.4 审议《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114,252,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549%;反对 48,330,2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340%;弃权 50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1%。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12,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