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8-08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2017年度董事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2017年度董事会通知于2018年4月7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18年4月2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方贤水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2018年4月23日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公告编号:2018-082)。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之“第三节、
第四节”部分。
公司独立董事贾路桥先生、贺强先生、周琪先生、陈三联先生、杨柏樟先生、杨柳勇先生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内容摘要:2017年末,公司资产总额332.68亿元,较年初上升20.82%,全
年实现营业收入642.8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98.29%,实现净利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2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95.34%,基本每股收益1.00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21%。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621,989,576.81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701,919,099.49元。
鉴于公司2017年实际经营情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
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提出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建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48,424,3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每10股派发0股红股。其中:现金红利329,684,872.40元,共计分配利润329,684,872.40元。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截止2017年末资本公积金余额为7,965,164,010.93元,2017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648,424,3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转增659,369,744.8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2017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2017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年 4月 23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2017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续聘瑞华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其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函,详见公司于2018年
4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2017年度董事会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及《独立
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 2017 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函》。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1《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议案》
同意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有限”)及其子公司与嘉兴逸鹏签订2018年度《产品采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18年度恒逸有限及其指定的控股子公司向嘉兴逸鹏采购聚酯产品,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嘉兴逸鹏为恒逸集团全资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徳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董事、总裁楼翔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且副董事长、副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条,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
生、楼翔先生、邱奕博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2《与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议案》
同意恒逸石化及其子公司与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暻”)签订2018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18年度恒逸石化及其指定的控股子公司向杭州逸暻销售能源品、POY,其中:能源品销售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POY销售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向杭州逸暻采购聚酯产品,采购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为杭州逸暻重要参与方,而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徳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董事、总裁楼翔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且副董事长、副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条,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
生、楼翔先生、邱奕博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3《与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的议案》
同意恒逸有限及其子公司与杭州逸暻签订2018年度《委托加工合同》,合同
主要内容为2018年度杭州逸暻向恒逸有限及其指定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加工
服务,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为杭州逸暻重要参与方,而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徳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董事、总裁楼翔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且副董事长、副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条,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
生、楼翔先生、邱奕博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18年 4月 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和《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内容请见 2018年 4月 2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新增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
公告》(编号:2018-077)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具体如下:
原条款: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拟修订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