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3—62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25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2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植煌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3人,代表股份298,266,3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1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273,954,6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83%;网络投票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24,31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53%。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07人,代表股份25,26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56,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24,311,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5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98,262,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26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周朝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志勇、杨倩玉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