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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5

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3—1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4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植煌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27人,代表股份269,337,9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0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247,719,3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69%;网络投票的股东217人,代表股份21,61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92%。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20人,代表股份22,57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56,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7人,代表股份21,618,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9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选举詹志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264,397,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57%。其中所获得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选举票数17,634,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1150%。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苏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263,946,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82%。其中所获得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选举票数17,183,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6.1168%。

    表决结果:通过

    二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詹志东先生、苏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董事成员中,不存在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严君、杨倩玉律师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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