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证券代码:000701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由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达”、“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94.00 万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 53,885.8376 万股的 5.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63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53,885.8376 万股的 4.9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7.9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5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53,885.8376 万股的 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4%。
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19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53,885.8376 万股的 2.2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6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党委副书记及核心骨 干员工,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24 元/股。在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
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 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
八、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 低于 4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限售期 平;
2022 年 EOE 不低于 7.05%;
首次授予的限制 公司 2022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性股票及在 2022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二个解除 低于 5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披露之前授予的 限售期 平;
预留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EOE 不低于 7.10%;
公司 2023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三个解除 低于 60.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限售期 平;
2024 年 EOE 不低于 7.15%;
公司 2024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 低于 5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限售期 平;
2023 年 EOE 不低于 7.10%;
公司 2023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在 2022 年第三季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度报告披露之后 第二个解除 低于 60.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授予的预留限制 限售期 平;
性股票 2024 年 EOE 不低于 7.15%;
公司 2024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三个解除 低于 6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限售期 平;
2025 年 EOE 不低于 7.20%;
公司 2025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 EOE 为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
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剔除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成本摊销影响),数据来源于 Wind 呈现的 EBITDA 值,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
期末所有者权益算术平均值。
3、“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下的所有 A 股上市公司。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或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 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 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5、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发生公司所处证监会行业分类变化等特殊情况,则由公司董 事会决定同行业标准划分及对标企业。
6、上述解除限售考核条件中各年度的业绩数据以当年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
7、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或相关战略举措对公司业绩考核指 标带来影响,则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应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依据国资主管单位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程序。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厦门信达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厦门信达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国资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8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