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2—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26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2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植煌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0人,代表股份260,340,3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1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249,416,9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862%;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10,923,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1%。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16,983,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6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10,923,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二〇二二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60,3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9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6%;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7,47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5%;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6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8%;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对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陈纯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60,3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9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6%;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董事成员中,不存在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二分之一的情形。陈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再强、姚兴辉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