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1—42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3 号)核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A股股票 120,345,32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84 元,募集资金总额582,471,348.8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不含税)人民币 4,716,981.14 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945,305.6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5,809,062.02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300000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金钟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金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 4100200929100046127,截止 2021 年 4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288,877,18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9920100100385193,截止2021年4月14日,专户余额为288,877,187.6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华东、邬凯丞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
上述各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海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上述各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海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海通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金钟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海通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