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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2

厦门信达: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0—5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信达”)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
据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六次会议以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结果审议
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8 月 21 日
为授予日,向 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1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46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8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党委副书记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46 元。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3.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1 年 EOE 不低于 6.50%;
                  公司 2021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4.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 EOE 不低于 6.55%;
                  公司 2022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公司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5.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3 年 EOE 不低于 6.60%;
                  公司 2023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 50.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 EOE 为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成本摊销影响),对标企业数据来源于 Wind 呈现的 EBITDA 值,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算术平均值。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该部分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四次会议以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结果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通过公司内部 OA 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8 月 9 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5 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50)。

  3、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出具的《厦
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
复》(厦信〔2020〕3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厦门
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42)。

  4、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披露《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六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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