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00 股票简称:模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3
债券代码:127004 债券简称:模塑转债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文件相关要求,
董事会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
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1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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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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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八)对发行股票、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4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发行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决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5 的担保;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保;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情形。
保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