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00 股票简称:模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2
债券代码:127004 债券简称:模塑转债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2018年09月07日【星期五】下午2:0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09月07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09月06日——2018年09月0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9月0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92月06日15:00-2018年09月0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江南商务大厦六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克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827,178,715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所持(代表)股份295,266,5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69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4,624,3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61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42,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曹克波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94,662,05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3%。
1.02.选举曹明芳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94,662,05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3%。
1.03.选举姚伟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94,662,33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曹克波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015,01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743%。
1.02.选举曹明芳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015,01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743%。
1.03.选举姚伟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015,28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914%。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狄瑞鹏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94,662,05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3%。
2.02.选举祝梅红女士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94,662,12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狄瑞鹏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015,0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742%。
2.02.选举祝梅红女士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015,082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787%。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选举朱晓东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294,662,05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3%。
3.02.选举袁彐良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294,662,05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选举朱晓东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1,015,0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742%。
3.02.选举袁彐良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1,015,0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742%。
4、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624,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5%;反对64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458%;反对6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5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律师、张玉恒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