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炼石航空 公告编号:2022-010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
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除设置会场、以现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
场会议形式召开外,经召集人决定,还可以提 会议形式召开外,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形式,为供网络投票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条件。
利条件。
第八十条 股东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条 股东通过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方式
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形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式时,确认股东身份的方式在会议通知公告中 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列明。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的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九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九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删除该条款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
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一票表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数。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份总数。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 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责任。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积投票制。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会召开前,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 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或者独立性提出异议时,
该候选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当选,但经提名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
同意,可作为董事候选人参加选举。 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第一百九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立董事: 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任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任职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百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分之一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份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五名股东中 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中任职的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系;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形的人员;
情形的人员; (五)与公司、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人
(五)与公司、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 士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人士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六)在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
(六)在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存在业务联 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为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提
(七)为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者在该等机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者在该 构中任职的其他人员;
等机构中任职的其他人员; (八)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证
(八)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 券投资基金任职的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任职的人员; (九)《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九)《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十)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十)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十一)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
(十一)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 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