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结合公
司实际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该议案后,授权董事会及经理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等后续工作。关于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公司将另行安排并通知。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二条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第二条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发 公司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
(1993)65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 发(1993)65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在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1002434901556。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2101002434901556。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井、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百分之十的担保;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