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2-036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 有 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 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2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锦开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3 人,代表股份 643,504,5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9.57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50,031,2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08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8 人,代表股份 293,473,2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48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8 人,代表股份 293,473,29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48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8 人,代表股份 293,473,2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487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3、4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945,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1%;反对559,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914,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4%;反对559,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3、4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945,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1%;反对 559,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914,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94%;反对 559,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为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3、4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项目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467,1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8%;反对 1,037,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435,9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65%;反对 1,03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945,1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1%;反对 17,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542,1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913,9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94%;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542,1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4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必成、丁玢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