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
结算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阅,经查阅相关资料和问询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属于日常经营行为。
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国家规定及行业市场水平,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刘大成 Jonathan Jun Yan 吴世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