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1-146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冀 01 民初 3411 号、(2021)冀 01 民初 3412 号、(2021)
冀 01 民初 3413 号共 3 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 2021 年 11 月 19 日);
另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梅光明《民事起诉状》但尚未收到对应的《应诉通知书》等法院文件。根据上述《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梅光明、张爱华、刘美隆及吴祥春、易利翔、史开玲等 7 人因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上述诉讼涉及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上述诉讼立案日期:2021 年 8 月 3 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3、案件进展:尚未开庭
二、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梅光明、张爱华、刘美隆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原告:梅光明、张爱华、刘美隆
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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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祥春、易利翔、史开玲等 7 人诉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
原告:吴祥春、易利翔、史开玲等 7 人
被告一: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
(二)《民事起诉状》中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具体如下:
序号 案号 原告 诉讼标的金额(万
元)
尚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文 梅光明
1 件 1.00
2 (2021)冀 01 民初 3411 号 张爱华 1.00
3 (2021)冀 01 民初 3412 号 刘美隆 1.00
(2021)冀 01 民初 3413 号 吴祥春、易利翔、史开玲
4 等 7 人 1,313.18
合计 1,316.18
(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有关的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
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 号,河北证监局针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了处罚,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梅光明等 10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尚未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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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632.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42%。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