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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讯: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9

*ST华讯: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收到广东省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 16 民初 186 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根据上述调解书,叶瑞林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公司违
规提供担保一案已调解结案;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 03 民特 1421 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公司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深圳中院已作出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叶瑞林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讯科技”)发来的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
16 民初 186 号,根据《应诉通知书》(2020)粤 16 民初 186 号,叶瑞林因与华
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华讯科技、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讯投资”)、公司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披露
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0-15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叶瑞林

    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


    2、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16 民初 186 号《民事调解书》主
要内容:

    原告叶瑞林与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确认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书》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原告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任何法律责任。

    二、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自愿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共同向原告偿还本案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
    三、各方确认,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利
息以借款本金 5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四、原告同意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按以下还款方式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1、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
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每月向原
告偿还借款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2、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
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以及
全部借款利息(以实际拖欠本金按年利率 24%自实际拖欠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

    五、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
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应在 2021 年 12 月 31 目前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
的诉讼费 301800 元的 50%即 150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担保费 52000 元、律
师费 679000 元,实现债权费用共计 886900 元。

    六、原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同意,原告向法院申请查封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占总股本持股比例为29.46%),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偿还责任,则原告七日内向法院申请对该股票进行解封。

    七、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准时足额清偿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并要求从实际拖欠之日起以实际拖欠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同时应承担原告执行阶段的执行费等。

    本案受理费301800元,减半收取150900元。由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上述被告迳行给付原告。多预交的 150900 元本院予以退回。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司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申请撤销裁决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出的《仲裁通知》((2019)
深国仲涉外受 7319 号),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

(DINHORINVESTMENTLIMITED)(以下简称“天浩投资”)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提交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收到天浩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告知函:“本公司就
贵公司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担保一事,我公司豁免贵司的担保责任,承诺不再追究贵公司的担保责任。同时,我公司将在 7 日内撤回(2019)深国仲涉外受 7319 号仲裁一案中对贵公司的仲裁申请。”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通知,其已收到与天浩投资有限公
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裁决书及相关的执行通知书。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已经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庭终局裁决。上述《裁决书》作出后,天浩投资母公司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控制的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 03 执 6801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粤 03 执 6801 号,上述仲裁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通知,其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 执 6801 号。根据上述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作出裁定。

    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3 民特 1421 号,公司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申请撤销裁决已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3 民特 1451 号,华讯科技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申请撤销裁决已于
12 月 28 日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 03 民特 1451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讯科技申请撤销“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相关的(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裁决”一案已作出裁定,裁定驳回申请。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28)、《关于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于2021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解除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于2021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0);于2020年12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
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于 2021 年 3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涉及公司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2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特 1421 号《民事裁定书》
主要内容

    申请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为部分裁决事项没有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裁决书首部已经明确说明,仲裁系依据被申请人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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