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编号:2023-072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股权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23年6月30日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集团”或“乙方”)签订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股权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
2.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与长青集团签署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延长原协议约定的有效期直至2024年5月31日。
3.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双方交易合作的框架性协议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事项仅为交易双方初步确定合作意愿的意向性文件,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包括交易金额等尚需双方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确定。正式协议能否签订取决于后续的尽职调查及根据审计、法律及评估结果进行的进一步协商谈判,以及履行必要的决策和批准程序,因此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长青集团签订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
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长青集团拟将与其全资子公司名厨(香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持有的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
限公司 100%股权和长青集团全资持有的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关联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 日在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股权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2023年12月29日,根据协议各方合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公司与长青集团签署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决定延长原协议约定的有效期直至2024年5月31日。
本次签署的协议仅为交易双方初步确定合作意愿的框架性协议的补充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846270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 42 号
注册资本:74195.2074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何启强
成立日期:1993-08-0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启强、麦正辉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甲乙双方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签订原协议,为友好延续交易谈判,双方同意
变更原协议约定的“七、有效期及排他条款”,基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同意,原协议第七条“有效期及排他条款”的标题及内容变更为:
“七、期限
本框架协议的有效期直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如双方未能在有效期内签订正式的
《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双方未对延长本框架协议的有限期达成一致,本框架协议终止。”
(二)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原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均应当持续遵守并执行。
(三)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正本具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公司基于合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和交易对方友好协商作出的安排,对原协议的有效期进行了延长,有利于推动原协议的顺利执行。
如公司成功完成相关标的并购将有利于整合本土固废资源,扩大公司固废板块业务规模,提升公司影响力,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
本次补充协议签署不会对目前公司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之补充,原协议仅为交易双方初步确定合作意愿的意向性文
件,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包括交易金额等相关事宜尚未明确。若双方交易事宜有具体进展,双方将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合同的签署、并购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就交易标的并购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长青集团签订的《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