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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8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以
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 9 名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 19
层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为戴
继锋、孙朝晖、李永忠、纪玉虎、张世潮、董敏,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董事为刘宝龙、宋为兔、李要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继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李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的议案》

  公司为规范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及相关方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的议案》

  公司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8 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修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简历:

    李君,男,198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内蒙古博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乌审旗弘昱水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公司监事。现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截至目前,李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配偶持有公司股份 10.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其中 4.1 万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余为股权激励限售股。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李君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