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八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乙二醇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乙二醇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推进战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聚焦天然碱主业,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不会对公司现有的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终止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乙二醇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内蒙古博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粗煤气和净化气综合利用技改项目”(10 万吨/年乙二醇技改项目),是充分论证项目建设条件情况下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能够充分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本次终止募投项目事项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募投项目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80%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推进战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聚焦天然碱主业,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经各合作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平、公正,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转让内蒙古博源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80%股权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隋景祥、韩俊琴、张世潮、董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