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60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依法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和其他合法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元/股。按回购价格上限2.6元/股测算,回购7.5亿元、15亿元对应的回
购 股 份 的 数 量 分 别 为28,846.15 万 股 、57,692.31 万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3,899,846,991股(见注释)的比例分别为7.40%、14.7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2020年6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0年6月19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董事会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股东权益,增强市场信心,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
1、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超过 2.6 元/股。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6 元/股
(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7.5 亿元(含),不超过人
民币 15 亿元(含)。
4、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按回购价格上限 2.6 元/股测算,回购 7.5 亿元、
15 亿元对应的回购股份的数量分别为 28,846.15 万股、57,692.3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3,899,846,991 股的比例分别为 7.40%、14.7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注释:鉴于公司七届四十一次董事会、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436 万股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3,924,206,991 股减少为 3,899,846,991 股。公司已
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完成工商变更。故本公告中公司总股本以 3,899,846,991 股计算。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依法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和其他合法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期限仍不得超过 12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2.6 元/股、回购金额上限 15 亿元测算,且本次回
购全部实施完毕,回购数量约为 57,692.31 万股,预计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343,464,367 8.81% 343,464,367 10.3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556,382,624 91.19% 2,979,459,548 89.66%
三、总股本 3,899,846,991 100.00% 3,322,923,915 100.00%
2、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2.6 元/股、回购金额下限 7.5 亿元测算,且本次回
购全部实施完毕,回购数量约为 28,846.15 万股,预计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343,464,367 8.81% 343,464,367 9.5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556,382,624 91.19% 3,267,921,086 90.49%
三、总股本 3,899,846,991 100.00% 3,611,385,453 100.00%
3、鉴于公司计划不再实施 2018 年-2019 年实际回购股份的 60%用于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考虑公司将该部分回购股份15,496.2 万股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因素,预计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2.6 元/股、回购金额上限 15 亿元测算,且本次回购全
部实施完毕,回购数量约为 57,692.31 万股,预计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343,464,367 8.81% 343,464,367 10.8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556,382,624 91.19% 2,824,497,548 89.16%
三、总股本 3,899,846,991 100.00% 3,167,961,915 100.00%
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2.6 元/股、回购金额下限 7.5 亿元测算,且本次回购
全部实施完毕,回购数量约为 28,846.15 万股,预计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343,464,367 8.81% 343,464,367 9.9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556,382,624 91.19% 3,112,959,086 90.06%
三、总股本 3,899,846,991 100.00% 3,456,423,453 100.00%
注:上述股权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确保本次股份回购事项顺利进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股份工作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4、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5、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