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召开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鉴于目前二级市场持续低迷,公司股价未能反映公司内在价值,为了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提升投资者信心,更好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条款的修改决定,拟对七届十六次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以下称“《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回购股份的用途
原为:“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作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现调整为:“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60%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20%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20%用作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按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60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的股份约为361,111,111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9.08%。预计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股份为216,666,667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5.45%;预计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为72,222,222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82%;预计用作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份为72,222,222股,占公司
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82%。”
二、调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原为:“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股份。具体回购资金总额最终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现调整为:“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含7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13亿元),具体回购金额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其他合法资金进行回购股份。具体回购资金总额最终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三、调整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原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按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60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的股份约为277,777,777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7.0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最终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现调整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本次回购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按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60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的股份约为361,111,111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9.0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最终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四、调整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原为:“1、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2、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如下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1)授权公司管理层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账户。
(2)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实施的回购价格、回购时机、回购数量等。
(3)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注销回购股份、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等事宜;
(4)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上述授权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现调整为:“公司将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或修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间、数量和金额、资金来源、回购用途的调整);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2、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如下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1)授权公司管理层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账户;
(2)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决定具体
实施的回购价格、回购时机、回购数量等;
(3)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回购股份的转让或注销、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等事宜;
(4)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除对上述内容变更外,本次股份回购议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仍将按照原股份回购议案实施回购,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