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优化决策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班子负责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不超三年,任期
可连选连任。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局由 12 名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局由 9 名董事组成,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设董事局主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3 名,设董事局主
席 1 人,董事局副主席若干人。 席 1 人,董事局副主席若干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