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03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公司2018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140,382,95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16,082,441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3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3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1058 号阳光控股大厦 18 层会议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2 年 3 月 1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44 人,代表股份 632,606,25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69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均是委托代理人或公司董秘出席表决),代表股份 606,838,19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4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 人,代表股份 25,768,06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议案 1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子议案逐项表决并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何宏先生、吴建斌先生及林晓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
事局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十届董事局相同(2022 年 3 月 7 日至 2023 年 5 月 14 日),
选举结果如下:
1、 选举何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31,801,423股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 38,134,8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7.9331%。
2、 选举吴建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31,863,233股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 38,196,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8.0919%。
3、 选举林晓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31,800,634股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 38,134,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7.93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