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3-036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根据经营范围变更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变更前:能源开发利用;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国内批发与零售贸易;高新技术推广服务和高科技产品产业化投资合作业务;计算机软件及硬件生产、销售;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木材除外)购销;电化学环保产品、网络及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木材除外)、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公司自有房产、设备对外租赁。
变更后: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国内贸易代理;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随管理;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设工
程施工;燃气经营;海洋天然气开采;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和《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及《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备注
第七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台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上市股
修改
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份有限公司。
新增
在原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第十一条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后 新 增 一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条,本章程
件。 中原各条款
序号顺延。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能源开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自有
发利用;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咨询、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石油天然气技术服
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国内批发与零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
售贸易;高新技术推广服务和高科技 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产品产业化投资合作业务;计算机软 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修改
件及硬件生产、销售; 日用百货、化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 推广;市政设施随管理;租赁服务(不
学品)、建筑材料(木材除外)购销;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
电化学环保产品、网络及软件开发、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设工程施工;燃
生产、销售和服务;电子产品、光电 气经营;海洋天然气开采;陆地石油和
子产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木材 天然气开采。
除外)、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
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公司自
有房产、设备对外租赁。
新增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吉诺尔电器 在原章
(集团)公司、深圳金圣实业有限公司、 程第十七条
万宝集团冷机制作工业公司等三家企 后 新 增 一
业及内部职工于 1992 年 12 月 25 日共 条,本章程
同发起设立。 中原各条款
序号顺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修改
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其他方式进行。
方式; 修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要约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会议决议。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修改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工。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