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1-077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近期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 158 号金融中心 3 号楼 01-02 门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周巍
2)被告一: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里 65 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
被告二: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高新区清水河南路 65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
被告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议农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2 月 27 日,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
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张天然气”)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双方约定,应张天然气同意向原告转让其拥有所有权之设备,再从原告处租回该设备,原告与应张天然气确认本合同项下设备购买价款,即融资租赁本金人民币6亿元,并对办理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一初始登记》。
同日原告与应张天然气签订《风险合同》,合同约定,为保障主合同项下付款义务得以顺利履行,应张天然气同意向原告支付风险金人民币 3000 万元。
2018 年 5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约定,
被告二以其持有的应张天然气 100%股权为主合同项下被告应张天然气对其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
2018 年 9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应张天然气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约
定为担保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应张天然气同意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权力及该权力而享有的现在或将来的全部权益为主合同项下被告应张天然气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8 年 2 月 27 日、2018 年 2 月 29 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三,被告二签订的《法
人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三、被告二自愿对应张天然气在主合同项下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1 年 6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担保主合同及补充
协议的履行,应张天然气自愿将其拥有的 114 公里天然气管道抵押给原告,为主合同项下应张天然气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原告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向被告一支付了设备购买价格人民币 6 亿元,被告一自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出现逾期。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已到期未付租金
人民币 4000000 元,截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的违约金人民币 4862027.89 元,以及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2)要求被告一立即提前偿还原告《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未到期
租金人民币 688543750 元,以及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3)要求原告对被告二持有的被告一 100%股权以及该股权因实施分配方案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等派生的股权及孳息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要求原告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从权力、孳息等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要求原告对《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价格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要求被告三被告二对上述 1 项、2 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要求在被告一付清上述第 1 项、第 2 项全部款项前,《融资租赁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8)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各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将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开庭。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案件尚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