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1-07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执行依据文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 立案时间 案号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概要
号 行为具体情形
一、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贷款本金 191 961 453.03 元、逾期
罚息(分以下两个时间段合并计算:第一段为
截至2020年11月23日的罚息26 798 671.56
元;第二段自 2020 年 11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 191 961 453.03 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8.55%计算)、律师费 140
000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二、金鸿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
的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恒丰银 有履行能力而
金鸿控股集 北京市第四 (2021)京
2021 年 6 月 (2020)京 04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 拒不履行生效
团股份有限 中级人民法 04 执 289
7 日 民初 673 号 证责任,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 法律文书确定
公司 院 号
责任后可以向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 义务
司追偿; 三、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
件受理费 1 105 761 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负担 5761 元(已交纳),由中
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 100 000 元(于本判决生
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列入被执行人的情况
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 立案时间 案号 执行标的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1 月 1 日 (2021)冀 07 执 228 号 98766014 元
限公司
三、其他情况
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暂时无法判断对财务状况及偿债
能力的影响。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