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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ST金鸿_监管函

公告日期: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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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71 号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王议农、刘玉祥、 许宏亮:
经查明,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8 月 21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 2020 年 10 月,你公司出售中油金
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华北”) 100%股权,协议
约定你公司对中油华北的借款 47,716.42 万元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前清理完毕。截止 2020 年末,中油华北未能如期偿还上述款项,未
偿还的金额占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 37.46%。 2021 年 1 月 29
日,你公司与中油华北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债权 47,716.42 万
元分为四期进行偿还,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10%,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20%,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30%,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40%,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补充协议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2.3
条、第 6.2.4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王议农、总经理刘玉祥、财务总监许宏亮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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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
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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