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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63 深市 永安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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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4

永安林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3-017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13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 819 号公
司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康鹤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20,058,1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65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2,791,7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6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7,266,4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09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2,864,3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2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627,9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5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23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02%。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930,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3%;反对 12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36,2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42%;反对 12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99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补选田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2,841,7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77.3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677,9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5511%。


    表决结果:田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关于补选刘丽杰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2,841,7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77.3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677,9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5511%。

    表决结果:刘丽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志东、金子璇

    (三)结论性意见: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
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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