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663 深市 永安林业


首页 公告 *ST永林: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ST永林: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9

*ST永林: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S T 永林    编号:2020-035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2020 年 4 月 12 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永安林业”)的控股股东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永林集团”)与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控股”)签订《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关于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合资协议》,约定由中林控股以货币出资与永林集团以持有的 64,884,600 股永安林业股票出资共同设立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中林控股、永林集团在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51%、49%,由中林控股作为合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日,中林控股、永林集团作为合资公司的发起人,与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投”)签署《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永安市财政局、永安林投将各自持有的公司 15,055,072 股、1,729,700 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予合资公司。该次权益变动后,中林控股将通过合资公司间接持股和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林控股的控股股东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等相关公告。
    2020 年 5 月 6 日,中林控股、永林集团作为合资公司的发起人,与永安市
财政局、永安林投签署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
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对各方于 2020 年 4 月 12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予以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签署<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020 年 5 月 15 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
明市国资委”)出具《三明市国资委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转让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明国资产权[2020]10 号),
同意永林集团转让永安林业 19.27%股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获得三明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二、进展情况

    2020 年 5 月 1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193 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除三明市国资委之外的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需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存在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不予审核通过的风险,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