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20日。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6月2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27日-2019年6月28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下午15:00至2019年6月28日下午15:00。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长夏建统先生由于出差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陈雪梅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38,127,4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22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37,913,326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21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4,099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1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91,4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77,397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4,099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19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919,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3%;反对208,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0234%;反对208,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7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919,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3%;反对208,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0234%;反对208,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7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65,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56%;反对208,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弃权1,053,1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61%;
反对208,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766%;弃权1,053,1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6872%。
议案4.00《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65,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56%;反对208,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弃权1,053,1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61%;
反对208,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766%;弃权1,053,1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6872%。
议案5.00《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919,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3%;反对208,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0234%;反对208,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7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鼎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垭娟、吴家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鼎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