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编号: 2017-137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合同签署概况及风险提示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与印度尼西亚公司 PT.WIKA REALTY 签署了《共同建设
智慧城市整体合作约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合同的履行期限: 2 年。
4、合同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印度尼西亚法律、政策体系、
商业环境与中国存在较大区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在法规政策、
市场等方面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或可能出现不
可预计的情形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5、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交易对方为印度尼西亚国有企业,
是印尼最大房产和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履约能力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等
风险。
6、成交对当年业绩的影响由具体合作业务的实际进展情况决定。
若该协议顺利实施,则将对公司未来几年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
响,并且对印尼市场拓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7、合同的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8、 PT.WIKA REALTY 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前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没有直接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购销往来。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PT.WIKA REALTY,隶属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建筑和工程国企集团
WIKA 公司旗下专注房产、地产开发和社区管理运营的国有企业。WIKA,
是印度尼西亚规模最大的国有建筑工程领域大型企业。成立于 1960
年,在 2007 年 10 月 27 日在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 IDX)进行首次
公开募股( IPO)。公司业务包括:
各类 EPC 工程:高速公路、桥梁、地铁、高铁、机场、轻轨、客
运站
各类民众设施:医院、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各类地产:办公镂、
商场、娱乐设施、公寓、酒店、度假村住房综合体等。
其他业务:预制混凝土、沥青;发电厂;工业设备;投资部门
2015 年 WIKA 牵头的印度尼西亚联合体公司与中国公司签署合作
协议,共同建设印度尼西亚有史以来的第一条高铁-雅万高铁。
PT.WIKA REALTY,成立于 2000 年,是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国有房
产和地产开发产公司。致力于成为房地产行业值得信赖的公司,为国
内外市场打造最优质的项目。公司在三个重点领域开展业务:房地产
开发,物业管理和建筑及社区服务。公司业务范围覆盖:中高端公寓、
酒店、别墅、度假村、物业管理。公司于 2017 年进入工业园区建设
领域。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作的先决条件
◎甲方是一家在印度尼西亚的房地产业有影响力的国企,甲方主
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城市设施建设 2 房地产开发 3 物业管理 4 建筑及社区服务。
◎乙方是一家在中国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乙方主要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 2 城市和社区安防系统建设 3 提供
智能家居系统及产品。
2.合作意向
◎甲乙双方将共同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的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和运
营的项目上进行项目合作。
◎甲乙双方将先在甲方的 23 个已启动的开发项目合作共建智慧
城市和社区及智能家居系统,所有项目总金额约为 4.5 亿美金。
3.责任
◎甲方负责协调印度尼西亚当地的公共关系、土地问题、项目建
设和类似项目在印度尼西亚本地的推广。
◎乙方负责提供智慧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的技术支持及智能家居
系统和产品、并帮助甲方在中国地区推广项目及投资。
4.其他
◎本合作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框架,每个项目的具体合作内
容,将根据每个项目情况,签订具体合同细款。
◎本合作约定合同共肆份,自签字日起生效。 双方分别持有两
份。
5.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均不应向任何无关
的第三方披露、泄露或提供合作方管理运营等资料(无论是以书面或
口头或其他形式,但乙方根据中国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情形除外)。
双方的保密资料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业机密、财务数据、
公共数据、经营方式等;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中止、撤销、
解除、终止而终止(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对该项目体现了公司在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的项目上
的综合实力, 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
2、该项目的成交对当年业绩的影响由具体合作业务的实际进展
情况决定。若该协议顺利实施,则将对公司未来几年经营业绩将产生
积极的影响。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
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
六、 备查文件
《共同建设智慧城市整体合作约定合同》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