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1-08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成经营目标任务、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实现薪酬分配与公司业绩考核评价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合本办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直接参与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下属子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原则;
(三)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本办法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本办法的执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审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
(二)落实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三)其它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 年薪的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
薪两部分组成。董事、高管个人年度薪酬应随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而增 长,但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职工薪酬增长幅度和净利润增长幅度。
第八条 基本年薪的额度及发放方式
基本年薪=标准年薪×岗位系数
其中,标准年薪保持现行标准 60 万元不变。
岗位系数以岗位评价为基础予以确定。
董事长 总经理 常务 副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员
岗位系数 1 0.85 0.75 0.6-0.7 根据公司现行
薪酬方案确定
基本年薪按月进行平均发放,基本年薪的月发放额按如下公式确 定:
月发放额=基本年薪÷12
第九条 绩效年薪的额度及发放方式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系数
绩效年薪系数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优 良 中
考核级别 AAA AA A BBB BB B CCC CC C
考核得分 【95, 【90,【85, 【80, 【75, 【70 【65, 【60, 【55,
100】 95) 90) 85) 80) ,75) 70) 65) 60)
绩效年薪 3 2.6 2.3 2.0 1.7 1.4 1.1 0.8 0
系数
绩效考核结果的确定方法见本办法第四章。
每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当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绩效年薪数额,报董事会核准后,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绩效考核体系结构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考核体系根据个人对公司经营结果的承担和岗位职责确定。在个人绩效考核指标设置时,根据不同岗位分别设置公司经营结果和个人岗位成效结果两者的权重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结果考核体系
公司经营结果考核体系参考国资委有关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之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原则精神和企业实际,重点从公司资本盈利能力及经营增长能力两个维度进行考核。
公司经营结果考核采用行业和地区企业相结合的对标方式,即:选取同行业全国上市公司和本地区上市公司样本企业对标,评分结果按 50%:50%加权计算得出评价考核得分。
第十二条 个人工作成效考核体系
个人工作成效考核针对董事、高管人员岗位职责、主管的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确定,细则另行制定。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对照董事会制定的年度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个人考核指标和目标值 水平应该具体化,定量化指标及其权 重原 则 上不低于 70%。
第五章 薪酬考核流程
第十三条 薪酬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修订,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董事会通过后,最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每年年初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及年度工作重点,明确公司经营结果考核体系和个人工作成效考核体系,确定考核表。考核体系不得随意变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重新签订。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次年公司年报经审计后,组织对公司经营结果考核体系和个人工作成效考核体系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绩效年薪结算决议,经董事会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结
合公司各时期的具体工作情况和董事、高管人员情况制定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本办法解释权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届时情况对本方案进行修改与补充。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