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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4

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兼顾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薪酬考核体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更好的调动和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总额 6 亿元,目
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李春好                    张春颖                    张伟明

                                                    202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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