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7,500 万元参与投资设立基金合伙企业,在保证
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借鉴合作方的专业投资并购经验,拓展投资渠道,进一步探索外延式发展,以更灵活的方式实现项目前期孵化。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加快推动公司战略布局,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需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李春好 张春颖 张伟明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