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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14

长春高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www.ccdachenglaw.com

                长春市生态大街 3777 号明宇金融广场 A4 座 5 层

  5th Floor A4 Building Mingyu financial plaza 3777 Shengtai Street Jingyue District
                          130012 Changchun China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提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2021 年 9月 2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在公
司住所地即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 2400 号火炬大厦 5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骥主持,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
间为: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参加的股东 3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4,860,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345%。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116,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551%;通过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744,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94%。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参加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128,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42%。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3,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8%;通过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28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744,5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79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均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登记在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均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鉴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通过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现场及网络)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4)的公告内容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提案或增加新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提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结果,现场宣布了各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各项提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百克生物终止与广州思安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合作关联交易的提案》。

  (1)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746,97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 1,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 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4,126,17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 1,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本项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未参加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亦未计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1)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4,860,43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4,127,57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和本所盖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哲                                          陈秀丽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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