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事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意见
我们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相比 2014 年,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 93%,为 725.28%;
4、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本次 9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良好”等级或以上标准。
5、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 9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210 万股限制性股票安排解锁。
二、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满足金融机构要求、支持参股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参股公司的开发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原则上与其他股东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按持股比例对参股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超过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则公司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事宜。
三、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购买商品房及车位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销售行为,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符合该商品房及车位的市场销售价格,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宁王文 胡耘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