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拟增资所涉及的
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1]第 110042 号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目录
目 录......- 2 -
声 明......- 3 -
摘 要......- 5 -
正 文......- 22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22 -
二、评估目的 ......- 30 -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30 -
四、价值类型 ......- 37 -
五、评估基准日 ......- 38 -
六、评估依据 ......- 38 -
七、评估方法 ......- 45 -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 46 -
九、收益法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 51 -
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54 -
十一、评估假设 ......- 56 -
十二、评估结论 ......- 59 -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 61 -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80 -
十五、资产评估报告日 ......- 80 -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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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我们已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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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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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拟增资所涉及的
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1]第 110042 号
摘要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拟增资所持有的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1年 7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根据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拟增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作为该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经过审计后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 2021年 7月31日企业资产总额账面价值 331,543.14 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 241,111.64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90,431.50 万元。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1 年 7 月 31 日。
五、评估方法: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测算结果。
六、评估结论: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7月31日,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08,866.91 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贰拾亿零捌仟捌佰陆拾陆万玖仟壹佰元整。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本报告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原则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自2021年7月31日至2022年 7 月 30 日。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报告正文中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使用本报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评估程序受限的说明
2021 年 7 月 20 日开始的南京禄口机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是继武汉疫情之后波及国内范围最广、感染人数较多的疫情,国内多地加强了疫情防控措施,受此影响,评估人员未能对被评估单位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本次评估,主要采用资料核实、询问相关人员和视频盘点等方式对资产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利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特别说明
本次评估报告利用由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CAC 津审字[2021]179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审计结论,以及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天津审字(2021)第 0051 号、普华永道中天天津审字(2020)第 0092 号、普华永道中天天津审字(2019)第 007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审计结论。
(三)关于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特别说明
1.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所使用土地为小股东-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所有的位于津南区双港镇双港村西双林农场东南的行政划拨土地(地号为单字 95-011,总面积 59846.28 平方米,土地证编号为:津南国用 98 更字第 109 号)。
1999 年天津市政府引荐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与环卫院合作,
2001 年 11 月 9 日成立了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环
卫院出资额为现金 50 万元。
2002 年 6 月环卫院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天津
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合资的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合资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环卫院“以该地块及场内物资作价人民币 1314 万元
和 50 万元现金入股,占注册资本的 3.41%,其中一期出资 50 万
元”,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约定,“办理作价出资的土地过户手续”由环卫院负责。但环卫院在一期出资 50 万元后由于内部审批问题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述土地过户及实物入股事宜。故目前土地仍为环卫院所有,泰达环保无偿在使用。本次对泰达环保的企业价值评估结论中包含了该宗土地的价值。本次评估假设企业目前生产经营所占用的土地在预测期仍能继续无偿使用,如未来情况发生变化,评估结论将做相应调整。
2.因上述情况,故泰达环保厂区内所建房产均未办理产权证。根据竣工决算资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主厂房建筑面积为 23650 平方米。以上事项经泰达环保确认并提供情况说明。
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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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3. 本次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申报的若干专利存在共同享有情况。根据双方约定:双方对共有知识产权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双方均可自行使用知识产权,不必征得对方同意,但一方实施份额转让、权利转让、利用知识财产进行担保和进行许可等行为的,须征得对方同意。双方生产经营中使用共有知识产权所创造的收益归各自所有。
(四)长期股权投资单位特别事项说明
1. 遵义红城泰达环保有限公司
(1)截至评估基准日,遵义红城泰达环保有限公司预留二期 1条 750t/d 垃圾焚烧线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及飞灰和应急垃圾填埋场。本次评估,由于二期的建设时间及投资总额尚未制定明确的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中,未考虑二期的产能。
(2)截至评估基准日,遵义红城泰达环保有限公司银行抵押借款 65000 万元以账面价值为 129,057,143.00 元的“遵义市东部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年利率为 5.30%,利息
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本金将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至 2036 年 6
月 20 日到期偿还。
2. 河北泰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1)被评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遵国用(2012)第74 号,宗地面积 10000 平方米,该地块用于建设遵化市秸秆发电工程项目办公楼及宿舍工程,截至评估基准日,办公楼及宿舍工程正在施工,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截至评估基准日,用于建设遵化市秸秆发电工程项目《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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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冀(2018)遵化市不动产权第 0004399 号,宗地面积 78303 平方米的地块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天津泉泰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1)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将在建工程发电一期转入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但实际上企业未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手续,本次评估假设该项目能够正常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本次评估考虑运用收益法确定该项目特许经营权价值
(2)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交通银行河东支行短期借款 1000 万元,由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利息支付方式为每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