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仁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2-048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998 号绿地中央广场 B 区元创国际 1810 会议室
3、召集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潇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20 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7、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29 人,代表股份 418,255,381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9.8767%。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数 402,125,08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2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数16,130,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6,130,29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15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6,130,29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1522%。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委派刘卫东、邹津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审议《关于提名黄武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分类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全体股东表
418,161,381 99.9775 90,000 0.0215 4,000 0.0010
决结果
中小投资者
16,036,295 99.4172 90,000 0.5580 4,000 0.0248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该提案通过。
提案 2:审议《关于终止个别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分类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全体股东表
418,162,781 99.9779 88,600 0.0212 4,000 0.0009
决结果
中小投资者
16,037,695 99.4259 88,600 0.5493 4,000 0.0248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该提案通过。
提案 3: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分类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全体股东表
418,161,481 99.9776 89,900 0.0215 4,000 0.0009
决结果
中小投资者
16,036,395 99.4179 89,900 0.5573 4,000 0.0248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该提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卫东、邹津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