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 年 4 月修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邹平县西王工业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邹平市西王工业
园,邮政编码:256209 园,邮政编码:256209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管理改善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管理改和技术进步,在成本、质量和品牌等方面 善和技术进步,在成本、质量和品牌等方获得竞争优势,确立以食用油为主导品牌 面获得竞争优势,确立以健康食品为主导的战略发展目标,努力将公司建成一个国 品牌的战略发展目标,努力将公司建成一际化的稳步高效发展的现代化企业,使全 个国际化的稳步高效发展的现代化企业,
体股东获得最好效益。 使全体股东获得最好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 围: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有效期限零售。一般经营项目:对食品行业投资, 以许可证为准)。对食品行业投资,进出口
进出口业务。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限售流通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本结构均为人民币
股 3,079,370 股;无限售流通股 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1,076,348,725.2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年内转让给职工。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6 个月时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之三十的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