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21-066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无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情况: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和 10 月 9 日先后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1-060)和《关于召开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3)。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21 年 10 月 13 日(周三)下午 14:4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
2021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茂名市官渡路 162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主持人:董事宋卫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37,874,2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75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4 人【含关联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76,658,00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7455 % ),回避表决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161,031,27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0.9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8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03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678,13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1.8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493,13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1.8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8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03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议案 1.00《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76,658,00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7455%)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073,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3 %;反对 1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35,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24%;
反对 1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7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才勇,李正刚。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