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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1-09-29

风华高科: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

                之

        回复报告(修订稿)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二〇二一年九月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211726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发行人”或“公司”)会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保荐机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康达律师”或“律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等有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使用的名词释义与《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一致。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本反馈意见回复引用的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本文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而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位数差异。

    本反馈意见回复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宋体加粗

对《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2021 年度非  楷体加粗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的修改及补充


                                目录


目录...... 2
一、投资者诉讼...... 3
二、关于控股股东认购本次发行......21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26
四、关于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38
五、行政处罚 ......45
六、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52
七、关于应收账款......94
八、关于毛利率及业绩波动 ...... 112
九、关于奈电科技...... 134
十、关于货币资金...... 145
十一、财务性投资...... 152
十二、现金分红...... 158
一、投资者诉讼

    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因存在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受到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并引发多起投资者诉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及披露:(1)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进展及整改情况,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进行充分论证、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申请人结合最新诉讼进展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1、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进展及整改情况,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一、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进展及整改情况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 号),因发行人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同时发行人未在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会议决议,违反《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广东监管局责令发行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并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其中,2015 年、2016 年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后续
引发了投资者诉讼。自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后,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投资损失。


    (一)相关违法违规事项的具体情况

    由于公司在 2015 年、2016 年对相关应收账款作终止确认的处理不当,导
致财务报表数据和附注披露信息存在不实记载,以致该两年的定期报告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具体情况如下:

    1、相关应收账款的处置情况

    2016 年 3 月,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
备时间,公司对外转让相关应收账款。而该等应收款项在转让时公司已预计难以按期收回,且与受让方约定公司仍负有追收对应应收账款的权利和义务,若款项未足额收回,损失由公司承担。故此,所涉应收账款对应债权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转让,而公司对该等应收款项终止确认,会计处理方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因上述事项导致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15 年年度报告》,其中虽仍列示本案所涉
应收账款并按照 2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但在该报告附注中披露,公司已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相关款项已收回,该附注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

    2016 年 8 月 23 日,公司披露《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
事项,并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6,192.12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60.21%。

    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披露《2016 年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
项,亦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6,192.12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33.05%。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相关违法违规事项的整改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经当时的年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行人已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就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问题
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详细披露。

    公司已要求全体财务人员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和业务流程,提高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已聘请上海立信锐思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完善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时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不定期在公司内部组织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学习培训,强化规范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夯实财务基础,确保今后的财务工作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就该处罚事项,公司早在 2018 年 7 月 25 日即已收到广东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收到《决定》后立即着手开始整改,于 2018 年 8 月 3 日已完
成整改,并向广东监管局报送了《关于对<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整改计划的报告》。由于立案调查到最终给予行政处罚时间跨
度较长,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日方才正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
号),其间公司一直在不断加强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内部管控,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从公司 2018 年完成整改至今,未再发生过类似情况。

    2021 年 1 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完毕。

    (三)投资者诉讼的具体情况及进展

    1、投资者诉讼的总体情况

    2019年 12 月 13日至 2021年 8月 4日期间,何某等 374 名投资者,以发行
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为由,将发行人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原
告梁某([2020]粤 01 民初 1057 号)于 2020年 9月 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
告倪海霞等 46 名投资者([2021]粤 01 民初 1213-1235、1239-1261 号)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撤回起诉,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再起诉;原告尹某芳([2020]
粤 01 民初 1997 号)起诉后自行撤诉,又重新起诉,案号为“[2021]粤 01 民初
334 号”。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涉诉纠纷共计立案受理了 375 起,一审判决的
327 起,一审支持赔偿的 325 起,其余的已撤回起诉。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2016 年 3 月 29 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8 年 8 月 8
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2019 年 8 月 24 日为基准日,基准价为 16.51 元。诉讼时
效为 2019 年 11月 22 日至 2022年 11 月 22日。在一审判决中,判令公司赔偿投
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计 238,029,881.44 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 2,244,377.18 元,两项合计金额为 240,274,258.62 元。公司对上述已判决结果不服,已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尚未作出判决。公司对广州市中院认定的本案的揭露日、本案中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和投资者损失与风华高科的虚假陈述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已有的一审判决在计算投资者损失金额时均未考虑系统性风险对股票价格的影响)都提出了
异议。2021 年 6 月 4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中心对是否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影响以及投资损失金额出具意见,将在二审判决中参考。

    2、投资者诉讼目前的进展情况

    自首批投资者提起诉讼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为止的所有案件,进展情况分为:1、二审已开庭,目前待判决;2、一审已判决,公司已上诉,目前待二审开庭。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判决发行  一审判决发行

序号            批次                      一审案号                一审判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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