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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宣宜辰、陈雷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89 号
宣宜辰、陈雷:
2019 年 11 月 25 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风华高科”)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
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粤盛资产” )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夏顺亿” )配合操作,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由宁夏顺亿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广东
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新宇” )、广州亚利电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亚利” )应收账款合计约 5,470 万元;同
时由风华高科出资 5,500 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 )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约定投资标的
为协议受让宁夏顺亿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应
收账款收益权资产,宁夏顺亿与宏信证券就该收益权转让签署《应收
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宏信证券收到风华高科的资金后,即全部转
至宁夏顺亿。2016 年期间,风华高科通过上述方法虚假转让应收账
款,少计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致使其 2016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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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作为风华高科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在
执业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
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