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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3

英力特: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0-018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下午2:0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60,966,55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10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57,034,62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81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931,93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29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643,86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6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11,93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56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931,93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297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944,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1,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944,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1,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1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944,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1,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3%;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944,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1,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1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944,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1,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1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624,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6 %;反对 319,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5%;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409%;
反对 319,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04%;弃权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7.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1,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432%;
反对 189,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82%;弃权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1,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432%;
反对 189,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82%;弃权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审议该议案时,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55,322,687股,因关联关系,回避了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1,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432%;
反对 189,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82%;弃权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1,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432%;
反对 189,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82%;弃权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审议该议案时,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55,322,687股,因关联关系,回避了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944,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1,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1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三、独立董事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对其2019年度工作进行了述职,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3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文静、李晓红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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