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630 深市 铜陵有色


首页 公告 铜陵有色: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铜陵有色: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8

铜陵有色: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 称 :铜 陵 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21-073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9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9 月 27 日
(星期一)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一)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军。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4,254,470,2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0.41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857,136,16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6.64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397,334,04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7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408,723,7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88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389,7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10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397,334,04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774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2、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54,09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1%;

反对 37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8,347,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9%;反对 37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方回避表决情况:与本议案相关的关联股东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845,746,464 股,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8,343,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0%;
反对 38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8,343,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0%;反对 38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铜陵有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