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修订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0
第一节 股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4
第五章 董事会 ...... 28
第一节 董事 ...... 28
第二节 董事会...... 3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3
第一节 监事 ...... 43
第二节 监事会...... 44
第八章 党委 ...... 4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2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53
第一节 通知 ...... 53
第二节 公告 ...... 5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9
第十三章 附则 ...... 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国务院五委部办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冶金工业部《关于组建攀钢集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通知》【(1992)冶体字第 705 号】和四川省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关于对组建攀钢集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批复》【川股审(1993)3 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400204360956E】。
第三条 公司于1996年10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攀钢集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发字[1996]288 号】文件批准,于 1996 年 11 月 5 日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20 万股,与原内部职工
股中的 3,780 万股一并于 1996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Pangang Group Vanadium Titanium & Resourc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弄弄坪,邮政编码:61706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03,026,20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
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依靠科技进步,开发高技术、高质量等级的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公司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检验检测服务。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铁合金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发行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0,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发行48,5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9.29%;向发起人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发行 7,5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71%;内部职工持股 14,0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20%。1996 年 8 月,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对公司股份以 1:0.54 的相同比例进行缩股。缩股后,公司股份为 3.78 亿股,其中发起人3.024 亿股,占总股本的 80%,内部职工 0.756 亿股,占总股本的 2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03,026,202 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 8,603,026,202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